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资源。鼓励和扶持教育、研究等机构培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徒、授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