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外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