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专家顾问组,由规划、文化、文物、建筑、宗教、旅游、民俗、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保护名录、保护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等事项的论证和评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