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新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