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需要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开展环境整治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整治方案需征求有关管理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