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