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产、土司文化遗产、地域特色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具体包括:

(一)以遵义会议为代表的革命纪念地体系,包括战斗遗址、名人住居、重要会议会址、红军长征行军路线等红色文化遗产;

(二)以海龙屯世界文化遗产、杨粲墓、杨辉墓、养马城遗址等为代表的播州土司文化遗产;

(三)酒文化、茶文化、尹珍文化、沙滩文化、抗战文化、浙大西迁文化、三线建设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等其他地域特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