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