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修缮技术规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给予补助,或者置换、收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和修缮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