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报批、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保障方案、整治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开展日常巡查保护或者未履行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导致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