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是以长征红色文化为核心,兼具黔北地域文化特色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相关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