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