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