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0月1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河道、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节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者应当逐步改造。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等便民设施,外形、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美观、整洁。亭内各类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和窗台营业。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整洁;
(二)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
(三)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四)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六)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七)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第三节广告设施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吊挂的广告、宣传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鼓励和支持采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广告。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袋(桶),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
车辆泄漏、遗撒运输人未即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责任人收取清理费用。
第二节城市废弃物管理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用于建设项目回填工程。
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可以通过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管理单位未及时或者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相关投诉、求助,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除,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管理单位或者责任人收取疏通、清除费用。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和作业服务管理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干净、整洁。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现污损、破旧的公共设施未及时清洁维护、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超出门和窗台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