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