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