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和冷作加工等经营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