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