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