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等,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投放点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