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