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