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整洁;

(二)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

(三)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四)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六)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七)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