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整洁;(二)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三)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四)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五)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六)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七)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