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和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