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