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和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应当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