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