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设施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