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