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电、交通、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护。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者应当逐步改造。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等便民设施,外形、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美观、整洁。亭内各类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和窗台营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