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吊挂的广告、宣传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鼓励和支持采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广告。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