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