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