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