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明建设相适应。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