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街道、街巷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