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