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对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者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