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与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