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城市废弃物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垃圾的收集、处置,科学制定各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明确各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并通过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用于建设项目回填工程。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