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改造以及因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热、电力、供排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地震、气象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治理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检查,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由于房屋使用安全问题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
(二)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二)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实行自行管理的,房屋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三章安全鉴定
(一)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依据,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因装修等行为致使区分所有权房屋存在危及毗邻利害关系人房屋使用安全的隐患,行为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毗邻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其本人所有受到危害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拟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增加房屋设计荷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
(五)加装电梯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域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将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并保存原始记录。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核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停用等治理措施实施。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处置。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后使用。房屋解危前,使用人应及时搬出;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立即搬出。
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并妥善予以安置。
(一)因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一)房屋出现局部垮塌的;
(二)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
第五章应急处置
(一)接到报告、投诉的;
(二)相关单位反映在房屋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发现确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对鉴定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建立向社会开放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平台;
(三)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鉴定工作;
(四)配合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导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六)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危旧房屋排查;
(七)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房屋使用安全培训、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制定监管制度;
(三)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四)按照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建立辖区内的危险房屋台帐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六)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现安全隐患的,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重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可能发生坍塌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紧急疏散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实施超过涉及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
(一)不具备条件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
(二)不按照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的;
(三)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抗震功能,是指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
(四)建筑主体,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五)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盖、屋盖、基础、梁、屋架、悬索等;
(六)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者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房屋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参照现行的设计使用年限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七)房屋出现异常,是指房屋结构出现重大损伤、损坏或者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