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认为房屋使用安全存在隐患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鉴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因装修等行为致使区分所有权房屋存在危及毗邻利害关系人房屋使用安全的隐患,行为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毗邻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其本人所有受到危害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