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使用房屋;(二)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三)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治理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检查,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由于房屋使用安全问题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