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