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鉴定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