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人为因素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