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组织,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