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包括因解危引起的维修、搬家、过渡、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解危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因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