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房屋使用安全排查、重大险情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