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将未依照规定采取治理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由房屋所在地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