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同时报送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