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屋出现局部垮塌的;

(二)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